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794号
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传化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肖文武。
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拉萨市曲米路昌都花园******iv>
法定代表人:兰小力。
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兰小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7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财产线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支行,账号为54×××03),限额62000元。
二、解除担保人肖文武、罗美书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的查封(监证字第075982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