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7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传化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肖文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拉萨市曲米路昌都花园******iv>

法定代表人:兰小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一段******负**

法定代表人:兰小力,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0114民初732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冻结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支行的账户(账号:54×××03)内的存款62000元。2020年10月23日,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半点利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支行的账户(账号:54×××03)内存款62000元的冻结;

二、准予解除担保人肖文武、罗美书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