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14560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548814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8000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北涣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消防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在1558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11元、执行费17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