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730号
原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2号4幢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09302090C。
法定代表人:罗凤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婷,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群,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