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44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09302090C,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2号4幢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凤霞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