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保1224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2号4幢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0930209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4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