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4024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2号4幢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0930209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1元、本院减半收取3045.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115.5元,由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