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611号之一
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
法定代表人苑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办公楼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314元,由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