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6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
法定代表人苑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办公楼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