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611号
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
法定代表人苑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
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