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641号
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瑜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谭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光焰
审判员  厉文华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