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617号
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60859Y,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0309318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CUXQ39,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谭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保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派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晓玲
审判员 刘永菊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