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经审查,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桩基工程方量确认单》无效,其实质系对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欠款所依据的证据提出的抗辩理由,因此不能与原告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形成有效的反诉。上诉人所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其所提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正雷

书记员伍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