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0309318Q,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办公楼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榆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8657号行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342元、执行费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⑴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⑶被执行人名下无轿车;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5、2020年6月12日,本院前往贵阳市不动产中心依法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A9二栋7楼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由于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而未能处置。
6、2020年9月7日,本院委托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该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人员保证其没有缴纳公积金,如有甘愿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8、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外,被执行人***称其与申请人尽快和解。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5执1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海
审判员 闻云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