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亨东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908号

原告:西安亨东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亨东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亨东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9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064.5元。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