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48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91891C。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武,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娜
打印:张恺校对:张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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