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89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凉市崆峒区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升,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
被告:甘肃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基、国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审理,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减半收取计7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