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芙蓉路**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明,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彝族,1958年8月6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生,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女,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西安市雁塔区人,住西安市雁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大临铁路项目一分部。
负责人:高明成,该项目一分部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大临铁路项目一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