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4号 申请人: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435912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和高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86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宿迁沭阳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1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