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4号
申请人: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435912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和高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86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宿迁沭阳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1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