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435912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和高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86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宿迁沭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