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435912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和高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86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宿迁沭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