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4执285号
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号913201006089152170,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淮
海路1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号91320100608915217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大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8月4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多次对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其名下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均已冻结。
2.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18年2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命令,对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大江路2号的两处房屋,但均系多轮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目前首封法院尚未处置上述财产。
5.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路9号调查,该公司目前已经不再经营,其经营场所已由政府监管。
6.2018年8月2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南京宁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卫方
审判员苏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