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德隆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新疆***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克白(高)**字(2023)1号仲裁调解书,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资90973.99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元。就剩余案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新疆***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款30973.99元;2.如果被执行人按照第1项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1265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4执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