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2民初3445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市镇旭东路二段**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江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
法定代表人:梁启书,局长。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