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胡氏镇旭东路二段5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707669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古蔺县龙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古蔺县龙山镇街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4765097318R。
法定代表人:何刚。
原告***与被告**成、四川昊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龙山镇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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