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

(2021)黔0624执恢21号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4执恢21号

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

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4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494176.60元,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49.5元、执行申请费37342元。在执行过程中,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1月14日,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核实履行金额后,双方自行达成履行协议,由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履行620000元,本案剩余款项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划拨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7342元,次日,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62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4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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