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恢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孙家坝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赵荣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曹双才,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在4300154036705**00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2141.00元。现本院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154036705**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14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