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思南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孙家坝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赵荣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兵,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曹双才,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4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登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40367**5250**6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