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135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23800M。
法定代表人:曹双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益阳市高新区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治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登建筑有限公司、刘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治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治兵的起诉。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