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财保3号
申请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南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子龙。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第三人:益阳丰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曹双才。
第三人:刘治兵,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申请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8313)储蓄卡内的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丁逆自愿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8313)储蓄卡内的1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丁逆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
三、如申请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担保人丁逆对其名下的保全担保房屋在其价值限额内对上述第(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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