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3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24号泰德紫玉公馆1幢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反诉费13660元,共计2766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0元,减半收取12190元,由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70元,上诉人陕西福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8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