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6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祥,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系被上诉人*吉祥之女。
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上诉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姜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