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font-weight:bold”>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洋县。
被执行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388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1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故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3882号仲裁裁决书未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穗劳人仲案(2017)388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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