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与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异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5号研发中心7楼712-715室。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1号楼8层6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1985年0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矩步律所”)与被执行人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矩步律所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矩步律所向本院提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矩步律所诉亿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3民初1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矩步律所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亿丰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第三人***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矩步律所与被执行人亿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6月16日作出的(2023)陕0103民初1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03月01日,矩步律所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亿丰建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08月01日作出(2024)陕0103执1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亿丰建设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1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24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60万元。2012年09月14日,该公司发生资本变更,注册资本90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72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80万元。2012年09月27日,该公司发生资本变更,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60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400万元。2017年01月24日,***、***分别将其持有亿丰建设公司80%、2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公司变更企业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人***实缴出资2000万元。2017年09月06日,该公司发生资本变更,变更注册资本为126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亿丰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被执行人亿丰建设公司相互独立的证明责任。本案中,第三人***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亿丰建设公司,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24)陕0103执19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