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6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云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江南小区25号楼1楼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执行人: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1号楼8层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云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458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24)陕0103执保80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4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