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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某某局与陕西某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行审2号 申请人:洋县某某局。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洋县某某局大队监察员。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洋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作出[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未在听证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洋县某某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洋县某某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