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02民初3390号 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分包工程款157150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承包商洛学院丹江校区建设项目宿舍楼C栋工程后,于2023年3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按期完工。2023年9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5715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明祥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15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1721.50元,由被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