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鸿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号2幢4单元7层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6447188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兴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鸿久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兴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鸿久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赖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