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8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马曹庙镇虎山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701960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建新社区刘家小湾73号(张彦元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622230。
法定代表人:吕学田,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大道××东正大厦××、××、××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处置;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正在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龙振羽
审判员 李宝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