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支行、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支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491476B。
负责人:叶强。
被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马曹庙镇虎山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7019606H。
法定代表人:郑何斌。
被执行人:郑何斌,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陈薇,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康逸家园A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何斌、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黄冈证字第3201号公证债权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支行本金7802431.29元、利息(按公证书计算),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民名下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771.23元;
3.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团风县××镇××村××道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团风县房权证马曹庙镇字第0×**号、团风县房权证马曹庙镇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团风国用(2011)第0××7号)(查封期限到2024年12月3号,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何斌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路××号房房产(房产证号:0×**)查封期限到2024年12月1号,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4.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认同本院的执行行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