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住黄冈市团风县。
被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马曹庙镇虎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7019606H。
法定代表人:郑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交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261025830。
法定代表人:喻才杰。该公司总经理。
**与***、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7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作出(2020)鄂11执他1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向**支付工程款312229.46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以本金312229.4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二、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上述债务对**负责清偿责任;三、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承担受理费2990元、执行费4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保险收益予以冻结,但暂时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7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蔼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