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1323号之二
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巢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胜利港路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