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监10号
原审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602890761,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驸马山庄西商铺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镇江市。
原审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82067700K,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胜利港路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2052J,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飞公司”)、第三人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苏111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企飞公司向本院书面反映称,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其没有收到原审的传票,未能参加诉讼,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原审被告***不存在挂靠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被告企飞公司以其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控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企飞公司向本院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并提出撤回控告申请,本案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吴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