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224号之一
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胜利港路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