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执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苏111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