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执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苏111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