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224号
申请人: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胜利港路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额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