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3477号之二
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长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79455749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胜利港路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78206770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已减半),保全费1920元,合计4***2元,由原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