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411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龚颖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岑坤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晴,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3.58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婧
人民陪审员  吴剑华
人民陪审员  梁宇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