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598号
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602号E单元。
法定代表人:龚颖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延年路银丰豪庭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韩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名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