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21民初1045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国联零担货运市场北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凯。
本院在审理***诉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愿以其所有的湘DD7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湘DD7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何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