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21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国联零担货运市场北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凯。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南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何淑贞